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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耕地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严防死守18亿亩耕地保护红线,实现我市实有耕地面积基本稳定、质量有提升的总体目标,形成保护更加有力、执行更加顺畅、管理更加高效的耕地保护新格局,根据市委、市政府第二十四次联席会议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市实行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严格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
非农建设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严格控制占用一般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启用前,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并依法履行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履行补充耕地义务,无法自行补充数量、质量相当耕地的,应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非农建设临时占用耕地的,应当按照土地复垦方案预存土地复垦费,临时用地到期后应当履行复垦还耕义务,经验收合格后退还预存土地复垦费。拒不履行复垦义务的,没收预存土地复垦费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代为实施复垦,并将不履行复垦义务行为人交有关部门进行立案查处。农村建房严格执行“一户一基、建新拆旧”,坚决遏制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
二、实行严格的用地审批制度
全市农村建设用地(含农民建房用地、临时用地、设施农业用地等)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农民建房由乡镇(街道)审批,农民建房需占用耕地(包含其他农用地)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村(居)民委员会集中申报,经村(居)民委员会受理、公示并同意后,向所在乡镇(街道)呈报,乡镇(街道)组织实地踏勘并初审,并报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临时用地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批准后,方可用地建设。设施农业用地由乡镇(街道)负责备案,并及时将备案信息汇总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进行核实通过后,方可用地建设。设施农用地不再使用的,由乡镇(街道)督促恢复原状,被非农建设占用的,应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三、实行严格的违法用地防控制度
全市实行耕地保护三级动态巡查和预警防控制度,进一步压实耕地保护目标责任。村(居)民委员会负责一级巡查防控,各乡镇(街道)包村干部和村(居)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一级巡查每周至少进行一次,对本村(居)违法违规行为要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上报,并依法做好拆除工作。各乡镇(街道)负责二级巡查防控,各乡镇长(街道办主任)为第一责任人。二级巡查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具体由各乡镇(街道)分管领导、自然资源和规划所实施。市政府负责三级巡查防控,具体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实施,三级巡查原则上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
四、实行严格的耕地保护联动制度
为切实加强对耕地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市耕地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市领导任副组长,市政府办公室、市检察院、市法院、市纪委监委、市发改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市农业农村局、荆州市生态环境局松滋市分局等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各乡镇乡镇长(街道办主任)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统筹协调耕地保护日常管理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联系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的副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建立耕地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市耕地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研究解决耕地保护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建立违法违规用地查处联动机制,对需要依法组织拆除行动的,经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后,迅速制定工作方案,及时组织成员单位和责任单位拆除违法违规建筑,并恢复原状。
五、实行严格的耕地保护问责制度
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全市乡镇(街道)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列入乡镇(街道)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并作为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对考核结果前三位的乡镇(街道)进行通报表扬并给予工作经费奖补。对履职不力、监管不严、失职渎职的,依法依纪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各村(居)年度内新增1例非法占用或破坏永久基本农田的,给予村(居)主要负责人警告处分,给予乡镇(街道)包村干部诫勉谈话;新增2例的,给予村(居)主要负责人严重警告处分,给予乡镇(街道)包村干部警告处分;新增3例及以上的,给予村(居)主要负责人撤职处分,给予乡镇(街道)包村干部严重警告处分。
(二)各乡镇(街道)年度内新增1例非法占用或破坏永久基本农田的,给予乡镇(街道)分管领导工作约谈;新增2例的,给予乡镇(街道)分管领导诫勉谈话;新增3例的,给予乡镇(街道)分管领导警告处分,给予乡镇长(街道办主任)诫勉谈话;新增5例及以上的,给予乡镇(街道)分管领导严重警告处分,停职主抓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工作,对乡镇长(街道办主任)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三)对辖区内发生单宗非法占用或破坏耕地数量较大(占用或破坏永久基本农田5亩以上、一般耕地10亩以上),涉嫌触犯《刑法》的,除依法追究违法主体刑事责任外,对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责任人依法移交有关部门查处。
(四)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对辖区内新发生的违法违规建设用地,能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制止并在一个月内能拆除并恢复原状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责任追究。
(五)根据年度内所发生破坏耕地违法案件的发生数和面积进行排名,排名后三位的取消其评先评优资格,次年列为重点整治区域,整治期为3个月。
抄送:市委办公室。
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松滋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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