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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松滋市个体私营企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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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政发〔2020〕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松滋经济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为加快推进我市商贸流通行业和开放型经济发展,提升商贸经济高质量发展水平,根据国务院、湖北省关于支持商贸经济发展的系列文件精神,以我市已制定出台的支持商贸流通业和电子商务发展的相关政策文件为依据,结合我市目前实际情况,特提出以下意见:
第一条本意见支持范围为:在本市区域内注册并依法经营、无不良诚信记录的商贸流通市场主体(电子商务类以第九条为准)。法律、法规、规章和产业政策有限制条件以及发生环保、安全生产重大事故的不予奖励。商贸流通市场主体同一项目涉及多项奖励的,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奖补。对已享受招商引资政策的,不重复计奖。
第二条支持编制松滋市商贸流通业发展规划。结合我市“撤镇设街”工作及城区发展规划,科学制定我市“十四五”及中长期商贸流通业发展规划(2021—2030)。
第三条支持商贸流通市场体系建设。
对符合我市商贸流通业发展规划、新建或改(扩)建商贸流通业项目,实施以下奖励:
(一)对新建的商贸流通企业,自开业经营之日起三年内,年度缴纳税收本级留存部分100万元以上,且第二年、第三年不低于上年的,分别按其当年缴纳税收本级留存部分的30%、20%、10%给予奖励,200万元封项。
(二)对新建、改(扩)建的建筑面积达30000㎡的大型商业综合体、大型专业市场,按其固定资产实际投资总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封顶。
(三)对新建、改(扩)建的客房数达100间以上的大中型酒店,按其固定资产实际投资总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封顶。
(四)对新建、改(扩)建的经营面积达2000㎡的大中型商场、超市、直营店、专卖店、连锁加盟店等,一次性奖励5万元。其经营面积每增加1000㎡,一次性奖励2万元;每新增一家连锁店,单体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装修)达3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
(五)对新建、改(扩)建的建筑面积在2000㎡以上的(乡镇1000㎡以上的)农贸市场(菜市场),一次性奖励5万元,改扩建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
(六)对实施“放心早餐”示范创建的餐饮企业,按照标准店、示范店一次性奖补8000元至1万元、1.5万元至2万元,推进我市早餐行业的规模化、标准化、品牌化建设,真正把“放心早餐”示范创建工程办成政府得民心,群众得实惠,企业得效益的民生工程。
(七)对利用外资建设的单个商贸流通项目,固定投资额到位资金50—500万美元的,按每到位50万美元给予投资主体5000元奖励;到位资金500万美元以上的,按每到位100万美元给予投资主体1万元奖励。
(八)对国内500强商贸流通企业全国总部、区域总部以购买、购地自建(或委托代建)办公用房形式入驻的,或固定资产实际投资总额达10亿元以上的重特大商贸流通项目,采取“一事一议”予以奖励。
第四条支持限上商贸流通企业(大个体户)发展。
(一)对首次纳入统计的限上商贸流通企业一次性奖励1万元,限上大个体户一次性奖励5000元;对组织大型商业综合体、专业市场、连锁加盟店销售数据集中统计上报的新进限企业,另外给予企业每年统计专项补贴3万元。
(二)对限上商贸流通企业,按照批、零、住、餐四类行业当年统计数据(增幅、绝对值)年度分别排名第一名的,一次性各奖励2万元。
(三)支持限上商贸流通企业信用贷款、担保贷款,贷款额度由其信用等级、实体经济总量概定。
第五条支持商贸流通品牌建设。注册地在我市的商贸流通企业获得“中华老字号”、“湖北老字号”、“荆州老字号”等品牌称号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老字号”企业在本市范围内新开设1家门店(注册登记并正常营业)奖励2万元。
第六条支持商贸流通、电子商务等协会发展。对促进行业发展起到积极作用,并取得一定成绩的,给予每家协会(依法登记的)年度工作经费2—4万元。
第七条支持商贸流通企业开拓市场。对参加经市商务局通知的各类商品展览展销活动(包括网货展销会、网商对接会等电子商务展会)的商贸流通企业,按国家和省部级组织的5000元/次、荆州市级组织的3000元/次予以补助,上级已补贴的不予重补;对自带消耗性材料(如参加美食节)展览的,给予适当材料消耗性补贴。
第八条支持外贸出口。
(一)设立“开口奖”。对新增“开口”且当年出口100万美元以下、100万美元以上、500万美元以上、1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分别奖励5000元、1万元、2万元、3万元。
(二)设立“目标奖”。对外贸企业完成年度出口目标任务的(由市商务局下达),按每万美元20元的标准进行奖励。
(三)设立“增量奖”。对外贸企业超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增量部分按每万美元50元进行奖励。已享受政府其他部门同类奖励的不重复奖励。
第九条支持电子商务发展。
本意见适用于在我市登记注册且连续经营达一年以上、拥有合法资质并在市电子商务服务中心登记备案的电子商务企业、电子商务销售平台、网货供应商、各类网店等电子商务经营主体。
(一)支持企业、个人开设网店进行在线销售。对借助第三方电商平台开设网店进行在线销售本地农副产品的,按网上销售情况予以扶持。具体标准是:个人全年线上销售本地农副产品(品种不少于5类,且5类品种销售额比值基本相当)首次达到100万元以上,一次性奖励1万元;企业全年线上销售本地农副产品(品种不少于5类,且5类品种销售额比值基本相当)首次达到5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二)支持全市商品流通、物流运输、商贸服务等实体企业积极参与电子商务发展,开办网络销售平台,实现网上营销与店面销售相结合。全年线上销售本企业产品和本地农副产品首次达到5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首次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该项奖励不重复计算。
(三)支持电子商务示范建设。对当年获评松滋市年度“十佳示范网店”、“十佳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十佳电子商务示范村(居)”的,年终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5万元奖励;当年获评荆州市及以上“示范网点”“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电子商务示范村(居)”(或相当于此奖励项目)的,年终给予2万元奖励。
(四)支持发展跨境电商。对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以及开展跨境电子商务的传统企业,年出口额首次达到50万美元、100万美元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5万元。该项奖励不重复计算。
第十条认真贯彻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关于疫情期间支持商贸流通业发展的系列政策和措施。扎实开展“消费扶贫”、“户外经济”和“夜市经济”等系列促进消费活动;组织引导大型商场超市开展“仲夏欢乐购”系列让利促销活动;大力发展电子商务,推进“网上下单、线下配送”等线上消费,发展消费新模式。
第十一条本意见所涉奖补明细(佐证材料),由市商务部门于次年3月份登统(收集)上报,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由市财政部门审核奖补到位。
第十二条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期三年,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本意见与本市已出台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松滋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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